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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销售开采的地下温泉水是否缴纳增值税

销售开采的地下温泉水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6-2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销售开采的地下温泉水是否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第四条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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