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合同大额押金违约金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6-25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养老服务合同采用大额押金会员制,若入住未达到3年客户解约的话,则收取押金总额的8%作为违约金,其余部分可退还客户;若入住在3年以上,客户解约时可全额退还押金。问客户入住3年以内支付的违约金,养老机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什么服务项目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免征增值税(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如果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享受免增值税,那么价外费用也免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