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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养老机构空置房服务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空置房服务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6-25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养老机构对已经签订养老合同的老人,在老人未入住导致房屋空置期间,收取空置期服务费,该服务费收入是否可按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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