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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支付给个人的专家咨询费或评审费,怎么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个人的专家咨询费或评审费,怎么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7-12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支付给个人的专家咨询费或评审费,怎么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不符合起征点规定的,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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