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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通讯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讯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想了解一下对于外资企业分支机构:

1) 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通讯费补贴,本地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标准是多少?执行的文件文号为多少?

2)员工凭本人手机费发票报销通讯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免税限额?

2)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免税限额,是否需要进项备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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