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项目投资主体变更,能否将开具给原投资主体的发票冲回重新开具给新主体?

辽宁省税务局:项目投资主体变更,能否将开具给原投资主体的发票冲回重新开具给新主体?

项目投资主体变更,能否将开具给原投资主体的发票冲回重新开具给新主体?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我单位承接市政工程,投资主体(业主甲)向我公司计量并支付工程进度款,我公司为其提供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业主甲引进新的投资单位(业主乙),项目转换为3P项目,三方签订在建工程承继合同,约定由业主乙承担原合同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并由业主乙支付所有工程款,原业主甲支付我公司的款项,由业主乙向业主甲支付,现业主乙要求我公司将原开具给业主甲的发票(税率分别为11%和10%)取回并开具红字冲销发票,重新开具抬头为业主乙的原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操作违反相关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符合开具红字发票规定的,可以如实开具红字发票。蓝字发票的税率应当按照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发生义务时间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