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同一市跨区经营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老师:丹东文旅集团的全资子丹东文旅旅行社注地在丹东振兴区与集团为同一注册地,在丹东宽甸虎山长城景区(为文旅集团经营管理)内经营购物中心,零售商品,请问丹东文旅旅行社在振兴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还是宽甸申报增值税及税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 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规定:“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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