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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进项税加计抵减条件使用

进项税加计抵减条件使用

留言时间:2019-12-09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是2018年12月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自2018年12月至2109年3月无销售额,公司属于筹备期,从2019年10月才开始有销售额,请问这种情况2019年度可以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二、关于加计抵减

......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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