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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跨月发票改抬头

09-30 跨月发票改抬头 我要评论

跨月发票改抬头

留言时间:2019-12-05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您好,本人于两个月前在辽宁丹东市某公证处开具了普票,但报销时发现抬头开成了个人,现想改为公司抬头,应该怎么办理?

附件

微信图片_20191205083322.jpg

微信图片_20191205083335.jpg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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