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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原单位注销了被另一家企业吸收

原单位注销了被另一家企业吸收

留言时间:2019-12-05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注销公司为石膏地下开采属于非金属矿山,注销公司库存还剩一些石膏,吸收合并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制造业,可否直接开具石膏发票?还是增加项目经营范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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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偶尔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在发票承载范围内可以自行开具发票,经常性经营的业务,经营范围没有的建议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增项后,如实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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