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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让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的,若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以什么进行差额扣除?

转让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的,若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以什么进行差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01-15 16: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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