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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办件标题 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内容

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办件编号 LYHF20201214 提交时间 2020-12-1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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