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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请问研发样品产生销售是否可以冲减研发支出吗?

办件标题 您好,请问研发样品产生销售是否可以冲减研发支出吗?

内容

您好,请问研发样品产生销售是否可以冲减研发支出吗?

办件编号 LYHF20210223 提交时间 2021-02-2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直接投入费用(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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