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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多少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多少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

发布时间:2021-04-16 1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一)和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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