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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发布时间:2021-06-25 1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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