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25 1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二)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