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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进行确定?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进行确定?

发布时间:2021-06-25 11: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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