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25 1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