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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整体改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整体改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25 11: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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