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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换为股票时,应收未收的利息转为股票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换为股票时,应收未收的利息转为股票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7-09 14: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一)的规定: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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