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的需要缴纳已经减征或者免征的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间?
发布时间:2021-07-16 13: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二)和第六条的规定: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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