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间?
发布时间:2021-07-16 13: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三)和第六条的规定: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