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2021-07-16 13: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一)和第六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