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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哪些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需要缴纳契税?

哪些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需要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1-07-23 16: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二)和第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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