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需要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1-07-23 16: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二)和第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