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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白酒的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是否需要缴纳白酒的消费税?

白酒的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是否需要缴纳白酒的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1-07-23 16: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第三条的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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