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拖延开发票时间
留言时间:2021-08-0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京东开专用发票,错开后寄回红冲后,拖延以公司规定15个工作日后再开发票时间,是否合法。严重拖延消费者报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