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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规定的一些疑问?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规定的一些疑问?

留言时间:2021-08-05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现在政策有效期到2025年,我打算开办一家个体户,假如我办理税务登记后的3年,都没有产生应纳税额,也就是没能扣减税款,第4年产生了应纳税额,还可以在限额内扣减税款吗?假如前3年我不知道这个政策,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而且交了税,还可以继续享受3年的扣减税款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的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的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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