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是否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8-09 13: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条(二)的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