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报送《扣除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2-06-10 16: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