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第069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2-10 14: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石艳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我局已针对国家出台的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开展了广泛的宣传,符合条件的人才均已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如按照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目前,沈阳市政府针对人才相继出台了《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1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9号)文件,对相关人才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已向省税务局进行了反映。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广涛 22564857)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