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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税务:本溪市“人才兴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引

本溪市“人才兴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07-12 14:21 来源:本溪税务

附件:本溪市“人才兴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引.pdf

本溪市“人才兴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2022 年7 月

目录

一、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1

(一)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

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1

(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

(三)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6

二、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10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1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12

(四)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13

(五)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16

(六)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16

(七)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7

(八)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18

三、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20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个人得税减半征收.... 20

本溪市“人才兴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引

一、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一)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

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 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3 号)

(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 年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该项政策。2019 年1 月1 日前2 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投资满2 年且符合财税〔2019〕13 号规定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适用该项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3 号)

(三)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 月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上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3.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

5.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规定完成备案的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 年1 月1 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 年3 月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 年的次年1 月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

二、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 年7 月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80 号)第一条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 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80 号)第二条

(四)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2016 年9 月1 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 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62 号)

(五)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 年9 月1 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62 号)

(六)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 年9 月1 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62 号)

(七)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八)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8 年7 月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

三、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个人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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