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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处置固定资产-试驾车超130万, 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处置固定资产-试驾车超130万, 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留言时间:2021-10-28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老师, 您好!

      我们是销售汽车的4S店, 公司上了一台试驾车做为固定资产, 在上试驾车时已缴纳过超130万的超豪华小轿车的消费税, 现在使用半年后,公司将此车出售,但价格依然在130万以上,我们是否还需要缴纳超豪华小轿车的消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的规定:“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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