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切实降低企业税费建议(第0139号)的答复
沈税函〔2019〕56号
发布日期:2019-04-29
信息来源:沈阳市税务局
黄晓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降低企业税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量身定做纳税方案”的问题
税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税(费),依法办理减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对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提供纳税服务等。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向纳税人宣传、讲解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提出有关征税的问题作出明确地答复。我局提供多种渠道解答纳税人的涉税问题,例如:12366咨询热线、辽宁省网上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税政咨询窗口等。税收管理员也是纳税服务的责任人,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的咨询和涉税问题的解答。
二、关于“大大减少查实征收的范围,大大增加定率征收的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纳税人才能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也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三、关于“在税收处罚上设置释明程序”的问题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制裁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包括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实际工作中有可能存在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告知、宣传不到位的情形,我们一定会积极改进。
同时,我局结合沈阳市税收执法现状起草完成了《沈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又配套研发了税务违法违章处罚信息系统。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系统将根据已采集的违法事实数据自动生成相应的违法事实描述和法律依据,并自动匹配相应的处罚金额计算功能模块进行处罚金额计算,避免了人工填写违法事实和人工录入处罚结果的随意性。
四、关于“慎重启动逃税罪的刑事程序”的问题
法律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按照规定的移交程序规范操作。对于由于税务人员不作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也要依法追究税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关于“属地管理”和“跨区迁移”的问题
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跨区迁移难”问题,创建沈阳市良好的营商环境,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修订)》。该管理细则的实行已经实现企业在沈阳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纳税地点,自由办理跨区迁移。我局在落实工作中承诺符合条件的企业跨区迁移为即办业务。只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地址变更,税务登记跨区迁移即时办结。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苏宁 联系电话:024—22563336)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