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沈阳市税务局:税费同查!查处税款的同时还要查处社保基金!

沈阳市税务局:税费同查!查处税款的同时还要查处社保基金!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加强社保基金征收建议(第0542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5-2

信息来源:沈阳市税务局

田红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局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单位,共同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等各方面工作,确保社保基金平稳运行。

一、建立了全面的社保基金征收工作考核体系。我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对全市税务系统下达社保基金征收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绩效管理系统,确保考核指标清晰,考核目的明确,考核效果显著,切实有效的通过考核工作保障社保基金征收工作的完成。

特别是近几年,为确保社保基金征收工作的完成,我局针对社保基金征收突出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大力加强社保基金费源管理,全面掌握和了解社保基金费源分布情况,摸清有效费源和重点费源。对费源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点管理,随时掌握费源变化情况;二是加大对企业少缴社保基金的稽查力度,确立了税费同查的原则,即对所有被查企业查处税款的同时还要查处社保基金,将企业社保基金的稽查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随着全社会降低社保基金征收的舆论氛围日渐浓厚,以及国务院、人社部等部门明确不得集中清缴社保基金的要求,我局现已暂停对社保基金的清缴工作。

同时,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还将社保基金征收任务分配至各区县(市),并按月对各区县(市)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基金平衡机制,对未完成收入任务影响基金收支的区县(市)要求其自行弥补。

二、建立申报、入库等数据向人社部门定期报送的工作机制。随着全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加快,我局也深入研究对社保数据信息共享的发展方向,并多次向省税务局建议建立全省的社保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目前,辽宁省社保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一期系统已经开发完成,已经实现省税务局与省人社部门社保数据信息共享。随着辽宁省社保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二期系统的开发,将实现包括沈阳市在内的全省各市级税务局与人社部门社保数据信息的共享。

三、会同市人社局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市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网站等平台,以面对面辅导、热线解答、在线直播、集中培训、设置专栏、发布专刊等方式,利用短信、邮件、微信、微博、客户端等信息传播渠道,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辅导,同时,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单、利用大屏幕、触摸屏等形式宣传社会保险费政策。通过宣传,广大参保人员了解了社保知识,大量的参保企业明确了参保责任,提升了企业参保缴费认识和群众认知度,使全社会形成了参保贡献社会、参保有益自身的良好氛围。

针对扩大参保面的宣传工作,市财政局每年都会安排养老保险扩面宣传专项经费,做好参保缴费、严肃劳动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政策宣传,支持相关部门通过印发宣传单、制作宣传板、刊登报纸信息、电视广告等方式促进养老保险扩面征收等工作。

四、为鼓励区、县(市)政府做好养老保险协费、护费工作,市财政局配合人社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工作激励机制的意见》(沈就社办发〔2017〕6号),明确按照征缴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区、县(市)政府给予征缴奖励。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配合市财政局、人社部门等相关部门,全力做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喆  024-22660056)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