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清缴中公益性捐赠辽宁省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税汇算清缴中公益性捐赠辽宁省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有具体名单?其他省份已挂网,辽宁省的是否已下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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