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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从什么时间起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从什么时间起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发布时间:2022-03-18 16: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二)的规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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