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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当做入账发票使用

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当做入账发票使用

留言时间:2021-08-31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请问在订票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家税务局监制)可否当做报销单据和运输发票入账使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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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的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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