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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我公司从A公司购入货物,因其质量不合格,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协商,我公司发生的不合格产品的运费、返工费等由A 公司赔偿,我公司收到此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购货赔偿

留言时间:2021-08-30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A公司购入货物,因其质量不合格,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协商,我公司发生的不合格产品的运费、返工费等由A 公司赔偿,我公司收到此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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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会计处理问题,请您参考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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