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更名,原股东股份全部转让,是否缴纳契税
留言时间:2021-08-30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企业于2017年5月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以下事项:
一是企业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股东变更,由原ABC企业股东和D自然人股东变更为E企业股东,
三是企业更名由M为N。
目前企业需要办理房产土地更名,按改制重组文件财税【2015】37号,文件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已全部灭失,不符合免税。按照第九条股权转让免契税。
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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