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无租使用土地是否视同销售
日期:2019-10-25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问:同一投资人的两个企业之间的无租使用土地,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