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热点问答—“走出去”纳税人与税收协定篇
发布时间:2022-03-25 13: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走出去”纳税人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或在境外取得应税所得的,除了考虑国内法、收入来源国的税法以外,也需要考虑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含安排/协议,下同)。用好税收协定有助于维护“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权益。
(一)基本概念
1.问:什么是税收协定?
答: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主要作用包括降低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2.问:什么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居民”?
答: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居民是指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例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可能被一国免予征税,但他们如果属于该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范围,受该国税法的规范,则仍被认为负有纳税义务,可视为协定意义上的居民。“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例如,某中国公民因工作需要,到新加坡境内工作产生了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应仅因其负有纳税义务而判定该个人为新加坡居民,而应根据协定关于个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进一步确定其居民身份。
3.问:“走出去”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税收协定哪些条款?
答:“走出去”企业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关注的协定条款也有所差异。如,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涉及境外子公司利润分回、向境外融通资金、对外提供特许权(出租设备)等,应关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 设立境外分公司、办事处、在境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 应重点关注常设机构、非歧视待遇和营业利润等条款。
“走出去”个人在境外受雇、提供劳务、担任董事、演出、研究开发、实习取得的所得,以及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涉及的征税权问题,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也在相应条款里进行了规定。
4.问:目前我国和哪些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
答:截至2021年4月,我国已对外签署了111个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具体内容请扫描文末二维码)。
(二)营业利润
5.问:按照协定规定,营业利润应当如何征税?
答:按照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缔约国另一方才能征税,并且只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6.问: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指什么?
答: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除上述列举外,我国与部分国家还增列了部分项目,例如澳大利亚、泰国、印度等国家增加农场、种植园、林场等特殊规定。
其次,在常设机构一般性条款之外,通常还对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标准进行了专门规定。
此外,我国同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还增加了有关保险业务构成常设机构的特殊规定。
常设机构主要用来确定企业的营业利润是否在某国或地区具有纳税义务,从而使该国或地区能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常设机构规则不仅是征税的前提条件, 还是辨别应税所得征收方式的基础。一般来说,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要按照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则按照其他条款处理。
(三)非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7.问:在税收协定中对“股息”的税收处理有哪些原则规定?
答:我国对外所签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来源国对支付的股息拥有一定的征税权。目前大部分协定此税率为10 ,也有个别低于或高于10的情况。对于我国国内税率高于协定规定税率时,外国投资者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协定税率。
8.问:在税收协定中对“利息”税收处理有哪些原则规定?
答:我国对外签署的协定对利息所得都规定来源国即支付利息的国家有权征税。目前大部分协定此税率为10 ,也有个别低于或高于10的情况。对于我国国内税率高于协定规定税率时,外国投资者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协定税率。
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动及政府贷款等援助项目的实施,一些协定规定了缔约国一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即在来源国免税)。有些协定除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或其担保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取得的利息做出原则性免税规定外,还专门对享受免税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予以列名。
9.问: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如何征税?
答:我国对外所签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一律规定来源国拥有一定的征税权。即,使用某些权利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人的居民国有权对缔约国对方居民取得的该项所得征税。目前大部分协定此税率为10 。对于我国国内税率高于协定规定税率时,非居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税率。
10.问:在税收协定中对财产转让收益的税收处理有哪些原则规定?
答:不动产转让收益、动产转让收益以及权益性资产转让收益均属于税收协定“财产收益”的一部分,即在对财产(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过程中取得的收益。对此类收益,税收协定中通常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关于不动产转让收益
对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不动产所在国拥有征税权。
(2)关于动产转让收益
对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或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转让动产的机构所在国拥有征税权。
(3)股权转让收益
股权转让收益,一般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来源国拥有征税权。也有的协定中,只规定了其中一项条件: 一是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参股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取得该收益的人在转让行为前12个月的任何时间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拥有该公司至少25 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是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股份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构成,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四)个人所得
11.问:税收协定当中,对于受雇所得和董事费, 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的个人所得都有什么规定?
答: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当中,对于上述所得,都有区别于国内税法的不同规定,在确定征税权以及计算税款时,请参考对应的税收协定条款。
12.问:在税收协定中对独立个人劳务的税收处理有哪些原则规定?
答:税收协定的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一般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1)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如税收协定未列有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应按常设机构条款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在来源国负有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