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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 :"走出去"税收热点问答—税收管理规定篇

"走出去"税收热点问答—税收管理规定篇

发布时间:2022-03-25 13: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纳税人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遵从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报告、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纳税义务。

(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1.问:什么是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判定标准有哪些?

答: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被称为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即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管收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 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问: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怎样进行税务登记身份认定?

答:注册在境外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企业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层报税务总局确认。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居民企业对外投资信息报告

3.问: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哪些信息?

答:符合报送标准的居民企业需要对其境外进行投资及取得所得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4.问:居民企业符合哪些情形需要报告《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 (含)以上;

(2)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 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 的状态;

(3)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 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 的状态。

(三)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抵免

5.问:企业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应该向税务机关报送那些资料?

答: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并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1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特别纳税调整

6.问: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

答: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7.问:什么是转让定价管理?

答: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8.问: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答: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9.问: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向税务局报送哪些资料?

答: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 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

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等。

应该报送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中国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主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附属资料。

10.问:什么是资本弱化管理?

答: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对“走出去”企业来说,要关注投资所在国相关法律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 避免因投资方式选择不当带来的不利影响。

11.问:什么是一般反避税?什么条件下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

答: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12.问:什么是关联申报?企业应如何进行关联申报?

答: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与境外投资方、境外被投资企业或者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相关规定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13.问:什么是国别报告?企业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答: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14.问:什么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文档? 企业满足什么条件需要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文档?

答: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1)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①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②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①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②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③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④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两类。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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