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热点问答—税收服务举措篇
发布时间:2022-03-25 13: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为完善“走出去”纳税人服务体系,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维护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多措并举,为纳税人“走出去”提供优质、便捷、专业的税收服务。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问: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国家依据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帮助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享受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的协定优惠待遇,由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企业或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一种制式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时,如果取得相应的收入且在投资东道国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适用我国与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就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问:“走出去”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所得,在享受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纳税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17号),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问:纳税人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预约定价安排
4.问: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答: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安排。它是通过税企合作解决转让定价潜在争议的有效手段,能提供税收确定性,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5.问: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对“走出去”企业有何意义?
答: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和纳税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协议。作为“走出去”企业,在与境外子公司存在多种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可考虑与税务机关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从而规范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为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提供税收确定性。
6.问: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对“走出去” 企业有何意义?
答: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收协定缔约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前提是两国必须存在着税收协定。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既能帮助企业降低潜在的双重征税风险,又能保证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符合要求,是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有效方法,能够大大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和遵从成本。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除了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之外,还需要两国税务机关协商达成一致,因此,影响因素相对较多,所需时间相对较长。
7.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答: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8.问: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9.问:预约定价安排通常经过几个阶段?
答: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需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和执行的具体流程和规定,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三)相互协商
10.问:什么是相互协商程序?
答: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
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11.问:中国居民一般遇到哪些协定条款相关情形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答: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12.问:境内集团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发生双重居民身份问题,是否可以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如果中国政府和境外纳税人所在地政府已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且已生效,按照该协定(安排)及我国国内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发生双重居民身份情况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
13.问:企业按照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申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需要注意:
(1)应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2)如税务机关在相互协商过程中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3)提交的资料应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向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交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
(四)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14.问:“走出去”纳税人可以从何处了解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
答:“走出去”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了解对外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与管理情况。指南涵盖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与我国双边经贸往来情况、现行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投资涉税风险、税收协定、税收争议解决方法等主要信息,具有内容丰富、专业性强的特点。截至2021 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了104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涵盖104个国家(地区)(具体内容请扫描文末二维码)。
(五)“走出去”税收指引
15.问:“走出去”纳税人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得到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与帮助?
答: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19年修订版),该指引具有需求导向、通俗易懂、方便查询等特点,为“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细致的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与帮助,指导纳税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促进贸易畅通和投资便利(具体内容请扫描文末二维码)。该指引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查询。
(六)税收服务“一带一路”
16.问:什么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等重要指示精神,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倡导建立并不断健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是国际税收领域第一个由中国主导建立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平台。它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了“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交流、经验分享和跨境合作,为跨境贸易投资者带来了便利, 也有力促进了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17.问:“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2019年4月,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论坛期间,34个国家(地区) 税务部门共同签署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正式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论坛参与方共同发布了《乌镇声明》以及《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合作机制建立以来,成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设立了“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上线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官方网站(网站登录请扫描文末二维码),创立了《“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还在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了“一带一路”专席。2020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不仅没有因为疫情而中断,而且创新形式组织召开线上会议,助力抗疫情、促发展,为“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疫情特殊背景下创造了一个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