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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申请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申请核定定额?

发布时间:2021-08-27 1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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