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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哪些因素核定定额?

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哪些因素核定定额?

发布时间:2021-08-27 1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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