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的,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27 1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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