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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这种个人所得税该交吗

这种个人所得税该交吗

留言时间:2021-09-28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本人于2008年在锦州开发区从开发商处购买一套100.36平米住宅,总价230836元。(非唯一)2021年9月27日以2I万元出售。在办理过户时收我2475.84元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本人不应该交这项税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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