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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税号处未填写但电子发票税号处显示0不能报销

税号处未填写但电子发票税号处显示0不能报销

留言时间:2021-09-27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用皇姑热电的缴费系统微信缴纳采暖费,系统中“地址电话、开户行税号处”均空白,未填写(普通发票此两处可以不填写,空白符合规定),但出具的电子发票中此两处显示“0”,导致不能报销。请问是什么原因产生的?这种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如果不能报销,该如何处理?

附件

缴费系统界面.png

电子发票.png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显示“0”的问题,建议您与皇姑热电确认具体原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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