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1-10-14 10: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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