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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是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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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是建筑施工企业?

日期:2019-11-13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问: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委托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房地产施工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污染(如粉尘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规定,申报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是建筑施工企业?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是建筑施工企业,那么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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